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干部工作 >公务员管理 >

蒲城县完善制度体系让干部“下”有标准

    发布时间:2015-07-14 15:38    

  今年以来,蒲城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出台了《蒲城县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意见》,注重从四个方面畅通干部能“下”渠道,让干部“下”有标准、“下”有依据。

  一是注重作风建设。把干部作风情况作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纪律要求的严格问责。年度内受到市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县委、县政府三次通报批评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干部在试用期内,因工作失职渎职或作风建设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予以免职。

  二是注重平时考核。把干部履职、上班在岗、参会到会、媒体曝光、省市通报、明察暗访以及城乡党组织共建、部门包镇村、干部驻镇驻村和“进社区、做义工”活动等纳入平时考核范围,进行记实登记,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效能督查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加大对工作落实、纪律作风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不作为、效能低下、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庸懒散奢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是注重社会评价。健全完善电话听访、电视问政等社会评价机制。电视问政现场进行民意调查,结果现场公布。对电话听访排名靠后和电视问政满意率达不到60%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成效不大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四是注重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评定为“较差”等次,或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中评定为“差”等次,或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班子成员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周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