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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修订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8 16:36    

  今年,富平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新的办法,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考核得分框架更加明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社会评价得分和综合加减分三部分构成。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和社会评价得分各按100分评分,综合评定时,镇(街道)按85%和15%的权重计分,部分按照80%和20%的权重计分,条(双)管单位按照70%和30的权重计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部归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统计范畴,包括月通报、季讲评、半年督查、观摩测评等平时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使考核得分结构更加科学有序。
  二是社会评价覆盖更加全面。社会评价增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由原来的单位民主测评、县级领导评价、镇(街道)部门互评三大类调整为单位民主测评、县级领导评价、镇(街道)部门互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四大类,各部分按照3:2:2:3的权重计分,增强社会评价取样的范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单位工作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三是考核类别更加规范。按照考核单位职能,将被考核的115个单位分为镇(街道),党委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条(双)管单位8个类别,实施分类考核,加强横向比较,提高各被考核单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是综合加减分统计更加严谨。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予以加分;对某方面工作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实施意见、发生重大问题或因作风纪律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减分,取消创新工作加分和服务窗口满意度测评加分,着力提升考核的力度和强度。(赵武娟)